昭通地区位于云南省东北部,历史上为云南通往中原的重要枢纽,是“西南丝绸之路”的要冲,素有“锁钥南滇,咽喉西蜀”之称,也是云南通往四川和长江中下游的北大门。昭通历史上曾是云南通向川黔两省的重要门户,是中原文化进入云南的重要通道,为我国著名的“南丝绸之路”的要冲,素有“锁钥南滇,咽喉西蜀”之称。昭通市历史悠久,早在10万年前人类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,自秦开“五尺道”,汉修“南夷道”后,昭通便成为中原文化传入云南的重要通道,经济、文化比较发达,是早期云南文化的三大发祥地之一,为我国著名的“陆上南丝绸之路”的要冲和云、贵、川三省经济、文化交汇重地。在历史上为加强中原与云南的联系,为西南地区的开发和繁荣起过重要的作用。昭通属亚热带、暖温带共存的高原季风立体气候,四季不明显,具有冬无严寒、夏无酷暑、雨热同季、干湿分明等特点。全市年平均气温在11.3°C-21.1°C之间,全市各县年平均降雨量在660-1230毫米之间.景观:五尺道,摩岩,人悬棺,清官亭,“黄连河”自然风景区。
昭通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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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